總統馬英九今日(323)召開國際記者會回應佔領立法院學生的訴求,簡單的說就是否決學生關於退回服貿與先制定兩案協議監督條例的兩點訴求。馬總統並特別
強調「沒有法治就沒有民主」,認為學生佔領立院,癱瘓國會的作法是犧牲法治,民主也將不保,並強調總統必須依據憲法捍衛民主與堅持法治。

我同意「沒有法治就沒有民主」的說法,但身為法律人的總統卻給國人一個最謬誤的法律教育。這句話講的是國家要守法,因為民主國家就是透過人民選出代議士,
制定多數人能接受的法律來治理人民,並要求國家要依據法律來施政,也只能依據法律才能處罰違法的人民。
如果國家不守法,就成了「沒有法治」的國家,當國家不遵從人民制定出來的法規範,一意孤行遂行執政者的自我意志,那就不是法治國家,沒了法治的國家,就不是民主國家,是極權專制國家。

總之,所謂民主法治國
家要求的是國家要守法,可不是人民要守法。同樣這場記者會,馬總統在回答民視記者提問時,已經明明白白承認服貿在3月17日委員會(一讀)審議那天,因為
在野黨黨委員占據主席台,「沒辦法進行審議」,所以張慶忠才宣布直接送院會(二讀)。所以連總統都承認委員會沒有審議這個公眾週知的事實,不論他是聽從同
黨同志的報告還是看報紙媒體得知。沒有審議已經是總統都不否認的事實!

翻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就知道,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這還是立法院依據憲法第63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程序。而各委員會
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是可以召開公聽會邀請政府及社會人士表達意見的,並得作為院會審查之參考。

更別說張慶忠是逕自將服貿協議降格為「行政命令」 (?),認為超過三個月未審議(注意張委員自己也認同未審議),意圖依據立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視為已經審查。

早在20年前國安三法發生未逐條實質
審議的爭議時,大法官釋字342號解釋就說過:「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
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除非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有待調查,就不算明顯,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如今上自馬總統,下至張慶忠委員本人,乃至全國民眾都清楚知道,委員會沒有一讀,沒有任何實質審議,甚至還沒開議,就被送進了二讀的院會!換言之,就算執政黨否認服貿的性質相當於法律,依法他也要經過兩個讀會審議。

如今擺在眼前,包括總統在內的全國人民都不否認的,審議服貿只剩院會這一個讀會而已。未來就算立院院會如總統所不反對
的,逐條審議表決服貿,仍無法改變只有一個讀會審議的違法事實,如此「明顯重大瑕疵」的立法程序,不只是違反立院職權行使法,更是違反憲法第63條的違憲
行為!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就是無效的法案!

任何人都聽得出來,馬總統所謂「沒有法治就沒有民主」的說法是指責佔領立院的學生眼中沒有法治,危害臺灣民主。
但明明是國家不守法在先,說要依據憲法的總統,卻反過來以憲法約束國家權力的民主法治國原則,指摘行使受憲法保障的公民抵抗權的人民,真是讓人錯亂的不知
今夕何夕?!

最後更別忘了,「沒有民主也沒有法治」,這是一體兩面。當行政、立法兩權聯手架空民主,向威權靠壟,自然失了法治基礎。國家不守法、人民沒民主,這才是「沒有法治就沒有民主」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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