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鳳去年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先生徐福慶都未到庭,法官認為兩人從2012年分居後,徐也在美國法院訴請離婚,可認定雙方都沒有維持婚姻意願,且徐的可歸責程度大於陳,在雙方婚姻破綻下,顯然有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判准兩人離婚,全案可上訴。陳昨在紐約表示心情很平靜,「這是遲來的正義。」
雙方2012年協議分居
陳美鳳向法官指出,兩人2003年4月23日在美國紐約結婚,婚後在台雖住在北市大安區她的住處,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兩人也沒小孩。徐婚後在台無業,生活開銷都由她支應,買休旅車給徐使用,還辦信用卡給徐,2004年後至少花費620多萬,她還代墊徐應給前妻的贍養費、子女教育生活費,10年來付出上千萬。
她在紐約皇后區購買3300多萬元的房屋供徐和子女居住,徐2011年底在住處假藉酒意,口出「你陳美鳳有什麼了不起」等惡言,多次推打她。她說,徐多次與其他女性有曖昧,藉口「做生意需要,會比較方便做事」,讓她深感失望,雙方2012年協議分居,徐竟向美國紐約法院訴請離婚,並主張獨用、居住美國的房產和請求給付贍養費,還領取她在美國的存款逾百萬,她不得不訴請離婚。
台灣法律財產不用對分
不過,兩人還有美國離婚官司,已纏訟兩年多,她主張美國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她4日到紐約準備出庭,昨回她買的房子感嘆人事已非,「駐足是因為感動,來到熟悉的房子,本來以為會是我另一個家,現在卻……事過境遷,黑貓還是很感謝曾經在這裡的日子。」徐一家人仍未搬出該處。
陳與徐當初在紐約登記結婚,台灣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也代表台灣承認兩人當初結婚的效力。陳的助理淑美昨說,美國法院還不知道台灣判決,兩件官司是兩回事。周武榮律師昨說,徐可能上訴,最後確定離婚,依台灣法律,婚前的財產可以不用分給對方。如果依照美國法律,婚前婚後都要分給對方一半,這也是陳要赴美打官司,主張美國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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